澳門保險業專業人才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保險業專業人才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a Indústria de Segur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surance Industry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保險業專業人才;
二、推動保險業人才培訓,提高業界專業水平;
三、發掘澳門保險業未來的專業人才;
四、協助保險業界專業人才的技術引進;
五、與外地保險業專家合作引進相關專業技能,發行刊物,建立保險專業媒介平台,發展友好往來,互相切磋,交流經驗;
六、舉辦相關保險活動,推動相關保險專題會議;
七、為保險業提供專業意見;
八、促進保險業未來專業技術及人才的發展;
九、研究人才進出入大灣區的準備;
十、為中國推動保險業開放;交流人才和經驗。為國內客戶提供服務平台。
第三條
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中心十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在澳門政府根據有關法例登記之保險業或相關的專業人士或法人公司,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個人會員:在澳門或外地之保險業從業員、保險業中介人及相關的專業人士;
二、公司會員:在澳門成立之保險相關專業公司;
第六條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附證件近照兩張,身份証件或其他適當的証明文件影印本各一份。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一、所有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康樂活動;
三、訂閱本會發行之刊物;
四、推薦或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
二、繳交有關費用。
第九條
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四、修改會章。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或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多人,大會秘書一至三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長連選連任,卸任會長為下屆理事成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由五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舉辦有關之學術及康樂活動。
第十四條
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若干人,秘書一至三人,財政一至二人,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以下組別:
1)會籍康樂
2)學術資訊
3)法規研究
4)傳訊公關
5)特別小組
第十五條
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組成,其職權為稽核本會賬目及監察理事會各部門之工作,監事會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基金(入會費)及年費:
一、個人會員:基金及年費,基金由入會時一次繳付,每年繳交年費一次;基金及年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
二、公司會員:基金及年費,基金由入會時一次繳付,每年繳交年費一次;基金及年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
三、贊助經費:由理事會議決通過,可向政府申請資助及接受商業機構贊助。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經費,由基金(入會費)、年費及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